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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列传第五十九(2)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⑤。过听杀人⑥,自拘当死⑦。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⑧,不与吏让位;受 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⑩,失死 则死(11)。公以臣能听微决疑(12),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13)。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①阿避:阿谀和逃避。②系:囚禁。③立政:树立政绩。④私:偏袒。⑤理:法官。⑥过听杀人:听察案情有过失而错杀人命。⑦当:判罪。⑧居官为长:担任 的官职是长官。长:首长。⑨傅:附着,此指把罪责推到别人身上。⑩失刑则刑:错定刑罚就自己受刑。(11)失死则死:错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偿命。(12)听 微决疑:听察细微的隐情事理,决断疑难的案件。(13)伏剑:用剑自杀。伏:受到惩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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