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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7 志第7 礼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元嘉三年十 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 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庙 之道,所以肃安神也。《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 也。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后 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格。因心 立意,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一尸一于门,此乃延一尸一之仪,岂是敬神之典! 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博士一江一 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是 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 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祭统》‘迎牲而不迎一尸一’。 《诗》云:‘钟鼓送一尸一。’郑云:‘一尸一,神象也。’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 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一尸一,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一尸一出,送于庙 门,拜,一尸一不顾。《诗》云:‘钟鼓送一尸一。’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记》曰: ‘迎牲而不迎一尸一,别嫌也。一尸一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于君。君在门外, 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 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礼。道娱、珉所据难从。 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谨按禘袷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周 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称‘天 子袷尝,诸侯烝袷。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子先袷然后时祭,诸侯先 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 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袷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 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谷梁传》曰:‘著袷尝也。’昭公十五年二月, ‘有事于武宫’。《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月令》 ‘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 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渎’。今隔旬 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殊朔。晋代相承, 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 之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一江一 邃、袁 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 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情罔极,必 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鸡 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 惮牺,不详。’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娱等议 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尔,秋 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春‘命祀山 林川泽,牺牲无用牝。’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令》, 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宗祀牲牝不一,前 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四牲不改, 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 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一江一 夏王太子睿为后。有司奏: “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 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 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 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案 《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部硃膺 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贺循 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循言为允, 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子出嗣,不得 谓小。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有司奏:“朗 先嗣营阳,告庙临轩。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王燮之 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奉诏出嗣, 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硃膺之议:“南丰王嗣 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殿中郎徐爰 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既始启建茅土,故宜临轩 告庙。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岂关太庙?事 非始封,不合临轩。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驾 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礼》, ‘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 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 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一尸一’。又云,‘祭 有昭穆,所以别父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可乱。 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则实同宫一体 之哀,理不得异。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春秋》,太子 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监国之重,居 然亲祭。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不同。尚书参议,宜 以郁议为允。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 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一江一 长议:“《礼 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玄云:‘君虽不亲, 祭礼无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谓 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 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斋 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庚戌, 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求之古礼,未乖周制。 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然则祭非 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 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 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 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 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 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 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 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至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 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 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 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 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 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 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 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司。此无服之丧,尚 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 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 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 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议。 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 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 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 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 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搜一江一 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 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龢议:“检 《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振旅春搜,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以享礿; 治兵秋狝,则以祀祊;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案《汉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 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貙刘”。乘舆入囿,躬执一弩一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 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议: “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龢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 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 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 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 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闇之内,为亲奉与不? 使下礼官通议。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愍秦余之弊,于是制为权典。魏、 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 而行事。’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暢,所以阙宗庙祭者, 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 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 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而今必须免 丧,然后禘袷,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 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 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司祗应,祭不为旷。仰思从敬,窃谓为允。臣等参议, 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 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太学 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正统, 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 公行事。”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于世祖,肃祖之 于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今孝武皇帝于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 日,谓宜亲执。按昭皇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子祭孙止, 况伯父之庶母。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孙缅议:“晋世祖宗祠显宗、 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愚谓主上亲执孝武 皇帝觞爵,有惬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一之 贵,见尊一时,而与章、宣二庙同飨宫, 非唯不躬奉,乃宜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为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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