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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世界作为意志再论___70

第四篇世界作为意志再论___70

我们现已结束了我所谓意志之否定的全部论述,人们也许可能以为这一论述和以前有关必然性的分析不相符。[那儿说]动机之有必然性正和根据律其他每一形态相同,从而动机和一切原因一样,都只是些偶然原因。在这些偶然原因上人的性格展出它[自己]的本质,并且是以自然规律的必然性透露着这本质,所以我们在那儿曾干脆否认过自由作为“不受制于内外动机的绝对自由”。这里根本不是要取消这一点,我反而是要人们回忆这一点。事实上,意志只是作为自在之物才能有真正的自由,而自由亦即独立于根据律之外。[至于]意志的现象,,它的基本的形式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根据律,都是必然性手心里的东西,那是没有这种自由的。可是还有这么唯一的一个情况,直接在现象中也能看出这种自由,那就是这样一个情况:这自由在给那显现着的东西办最后结束时,因为这时那单纯的现象,就它是原因锁链中的一环说,亦即就它是被赋予生命的身体说,仍然还在只充满现象的时间中继续存在着,所以那以这现象自显的意志,由于它否定这现象透露出来的东西,就和这现象处于矛盾的地位了。譬如性器官,作为性冲动具体可见的表现,尽管还是在那里并且还是健全的,可是已没有,在内心里已没有性的满足的要求了,这就是刚才讲的那种[矛盾]情况。[同样,]整个的身体也只是生命意志的具体表现,然而迎合这一意志的那些动机已不再起作用了;是的,现在却要欢迎并渴望这躯壳的解体,个体的了结,因而对于自然的意志的最大障碍也是受欢迎的了。这一现实的矛盾是由于不知有任何必然性的意志自身,自由地直接侵入意志现象的必然性而产生的。我们一面主张意志有按性格所容许的程度而被动机决定的必然性,一面主张有彻底取消意志的可能性,从而一切动机都失去了作用;那么,这两种主张的矛盾就只是这一现实的矛盾在哲学的反省思维中的重复罢了。但是这里却有统一这些矛盾的钥匙在,即是说性格得以摆脱动机的支配力的那种情况不是直接从意志,而是从一个改变过了的认识方式出发的。也就是说,如果[人的]“认识”还是局限于个体化原理,干脆眼从根据律的认识,而不是其他的认识,那么动机的巨大力量就还是不可抗的,但是,假使个体化原理被看穿了,那些理念,亦即自在之物的本质作为一切事物中的同一意志,又直接被认识了,而从这认识又产生了欲求的普遍[可用]的清静剂,那么个别动机就失去效力了,因为和动机相呼应的认识方式已彼完全不同的又一认识方式所遮没而引退了。因此,性格固然永远不能有局部的变更,而必须以一种自然规律的守恒性个别地执行意志[的所欲],而性格整个地又是这意志的显现。然而正是这个“整个”,这性格自身,又可以由于上述认识的改变而完全被取消。这种性格的取消,如前已引证过的,就是阿斯穆斯对之惊异而称之为罗马正教的,超绝的转变的东西。这也正是在基督教教会里很恰当的被称为再生的东西,而这所由产生的认识也就是那被称为“天惠之功”的东西。——正是由于这里所谈的不是性格的一种改变,而是整个儿的被取消,所以尽管那些性格在被取消之前——[现在,]取消性格已生效——是那么不同,但在既被取消之后就在行为方式上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虽然各按其概念和信条不同,各自说的话还是很不相同的。

在这种意义上说,关于意志自由即这一古老的,常被反驳又常被坚持的哲理也就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了,而教会里关于天惠之功和再生的信条也不是没有意思和意义的了。我们现在不过是出乎意料的看到[这种哲理和教义]两者的符合一致,并且此后我们也就能理解那卓越的马勒布朗希是在什么意义上[才]能够说“自由是一个神秘”了,[其实]他也说得对。原来基督教的神秘主义者所谓的天惠之功和再生在我们看来只是意志自由唯一直接的表现。

只有意志获得它本质自身的认识,又由这认识获得一种清静剂而恰是由此摆脱了动机的效力,才会出现意志的自由。[至于]动机则在另一种认识方式的领域内,这认识方式的客体就只是些现象而已。——所以自行表出自由的可能性是人类最大的优点,动物永远不可能有这种优点;因为理性的思考力不为眼前印象所局限而能通观生活的全盘乃是这一可能性的条件。动物不自由,没有自由的一切可能性,甚至也不可能有一个真正的,经过考虑的选择作用,[因为]真正的选择要在事前结束动机之间的冲突,而动机在这里又必须是抽象的表象。因此,那饥饿的狼就会以石子要落到地面上来的那种必然性一口咬入山鸡野兔的肉,而不可能认识到它既是被扑杀的[对象],又是正在扑杀的[主体]。必然性是大自然的王国;自由是天惠的王国。

因为意志的自我取消,如我们已看到的,是从认识出发的,而一切认识和理解按其原意都是不随人意为转移的,所以欲求的否定,亦即进入自由,也不能按预定意图强求而得,而是从人[心]中的认识对欲求的最内在关系产生的,所以是突然地犹如从外飞来的。正是因此,所以教会称之为天惠之功。可是教会认为这仍有赖于天惠的接受,那么清静剂起作用仍然还是意志的一种自由活动。因为随这种天惠之功之后,人的全部本质压根儿变了,反过来了,以致他不再要前此那么激烈追求过的一切了,也就是犹如真有一个新人替换了那个旧人似的;而天惠之功的这一后果,教会就称之为再生。原来教会所谓自然人,是他们认为没有任何为善的能力的,这就正是生命意志。如果要解脱我们这样的人生,就必须否定这生命意志。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生存后面还隐藏着别的什么,只有摆脱了这世界才能接触到[这个什么]。

不是依根据律看,不是朝个体看,而是朝人的理念,在理念的统一性中看,基督教的教义在亚当身上找到了大自然的象征,即生命意志之肯定的象征。亚当传给我们的[原]罪使我们一切人都得分受痛苦和永久的死亡。原罪也就是我们和亚当在理念中的统一,这理念又是由生生不已这根链带而在时间上表出的。在另一面,教义又在人化的上帝身上找到了天惠的,意志之否定的,解脱的象征。这人化的上帝不带任何罪尤,也就是没有任何生命意志,也不能象我们一样是从坚决肯定意志而产生的,不能象我们一样有一个身体,——身体彻底只是具体的意志,只是意志的显现——,而是由纯洁的童贞女所生,并且也只有一个幻体。最后这一说本是以掌教[神父],亦即坚持此说的教会长老为根据的。阿伯勒斯是特别主张这一说的,德尔杜良又起而反对阿伯勒析及其追随者。但是奥古斯丁也是这样注解《给罗马人的信》第八通第三段的,他说:“上帝派遣他的儿子在有罪的肉体形相中”,也就是说:“原来这不是一个有罪的肉体,因为它不是从肉欲中诞生的;然而有罪的肉体形相仍然在他身上,因为那究竟是要死的肉体”(第八三篇问题部分第六六题)。在他另一部叫作《未完槁》的著作中(第一篇第四七节)他又教导说原罪既是罪,同时又是罚。在新生的婴儿身上已带着原罪,不过要在他成长时才显出来。然而这种罪的来源还是要溯之于犯罪者的意志。这个犯罪者据说就是亚当,而我们所有的人又都在亚当中生存。亚当不幸,我们所有的人也在亚当中不幸。——实际上原罪(意志的肯定)和解脱(意志的否定)之说就是构成基督教的内核的巨大真理,而其他的一切大半只是[这内核的]包皮和外壳或附件。据此,人们就该永远在普遍性中理解那稣基督,就该作为生命意志之否定的象征或人格化来理解[他];而不是按福音书里有关他的神秘故事或按这些故事所本的,臆想中号称的真史把他作为个体来理解。因为从故事或史实来理解,无论是哪一种都不容易完全使人满足。这都只是为一般群众[过渡到]上述这种理解的宝筏,因为群众他们总要要求一些可捉摸的东西。——至于基督教在近代已忘记了它的真正意义而蜕化为庸俗的乐观主义,在这里不与我们相干[,也就无庸赘述了]……

此外基督教还有一个原始的,福音的学说,奥古斯丁在教会首脑的同意之下曾为捍卫这个学说而反对伯拉奇乌斯的庸俗[理论],[马丁·]路德曾在他所著《关于遵守最高决议》一书中特别声明他以剔除错误,保护这个学说的纯洁性为努力的主要目标。——这个学说就是:意志不是自由的,最初原来是臣服于为恶的倾向之下的,因此意志所作的事迹总有些罪过,总是有缺陷的,决不能上跻于公道;所以最后使人享天福的不是[人们]所作的事迹,而只是信仰。这信仰本身又不是从预定的企图和自由的意志中产生的,而是由于天惠之功,无须我们的参预,好象是从外面降临到我们身上来的。——不仅是上面提过的那些信条,就是最后这一道地福音的教义也在现代那种粗旷庸俗的看法所认为荒谬而加以拒绝或讳言的范围之内;因为这种看法,虽有奥古斯丁和路德在前,仍然信服伯拉奇乌斯派那种家常的理智——这正是今日的理性主义——,恰好废止了那些意味深长的,狭义的基督教所特有的本质上的教义,反而革是保蕾了渊源于犹太教而遗留下来的,只是在历史的过程中和基督教纠缠在一起的那些信条,并把这些信条当作主要事项。——但是我们却在上述的教义中看到和我们的考察结果完全相符合的真理,也就是说我们看到心意中真正的美德和神圣性,其最初来源不在考虑后的意愿(事功)而在认识(信仰);这恰好和我们从我们的主题思想中所阐明的[道理]相同。如果导致天福的是从动机和考虑过的意图中产生的事功,那么,不管人们怎么辩来辩去,美德永远就只是一种机智的、有方法的、有远见的利己主义了。——但是基督教教会许以夭福的信仰却是这样一个信仰:我们一切人既是由于人的第一祖先已陷于罪,部分有其罪,都逃不掉死亡和灾害;那么,我们一切人也只能由于天惠和神性的居间人承担了我们的无量罪恶才得解救;这并且完全不需要我们的(本人的)功德,因为凡是人有意(由动机决定的)的作为所能得出的东西,人的事功。就决不能,在人的天性上断然不能,使我们有理由获得解救,正因为这是有意的、由动机产生的行为,是表面功夫。所以在这种信仰中,首先是[说]我们人的处境原来是,在本质上是不幸的,于是我们需要解脱这种处境,其次是[说]我们自己在本质上是属于恶[这一面]的,是和恶如此紧密地缠在一起的,以致我们按规律和定则,亦即按动机所作的事情决不能满足公道所要求的。也不能解救我们。解救只能由于信仰,也就是由于改换过的认识方式才能获得,而这个信仰又只能来自天惠,所以好象是从外来的。这就是说:得救对于我们本人是一件陌生的事而暗示着要获得解救恰好就必须否定和取消我们这个人格的人。[人的]事迹,即服从规律之为规律的行事,因为总是随动机而有的行为,所以决不能为人开脱[罪恶]而成为获救的根据。路德要求(在《关于基督教的自由》一书中)在信仰既已获得之后,则嘉言懿行[应该]完全是自然而然从信仰中产生的,是这信仰的表征和果实,但决不是邀功的根据,不是应得之数或要求报酬的根据,而完全是自动甘愿的,不望报的。——所以我们也认为在愈益清楚地看穿个体化原理的时候,首先出现的只是自愿的公道,然后是仁爱,再进为利己主义的完全取消,最后是清心寡欲或意志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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