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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K)十一

卷(K)十一①

①卷K,第一章至第八章1065a26止为本书第三、第四、第六卷之简述。第八章1065a27起至卷末为“物学”中若干论题之撮要。此卷似为学生笔记。其内容,亦有助于第三、四、六各卷之了解,因此自古来第一至第八章都保存在编次之内。K卷下半无亚历山大诠释,公元后第二世纪时,八章至卷末可能不在此书编次之内。

章一

在若干章导言中②我们已说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学术,也提出了我们对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评。人们可以这样询问,智慧是一门抑几门学术?事物的诸对反常统一于一门学术,而第一原理并不相对反,若谓智慧只是一门学术,这与此义不符。若不只一门学术,则那些学术可称为智慧?③

又,实证原理是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如属之一门则何为必属于此而不属于别门?如为几门,则那几门是实证之学?④

又,智慧是否统研一切本体?如非统研一切本体,这就很难说应专研那一本体;若说一门学术可以统研一切,则又该疑问,何以同一门学术能包涵多种主题材料。⑤

②称为导言若干章者盖指卷A,章三至十。

③参看卷B,996a18—b26.

④参看996b26—997a15.

⑤参看997a15—25.

又,这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并及其属?若研究可证实的属各例这就无关乎本体。但两者若分属两门学术,则那一门应为智慧?若以属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本问题的本体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物学”①中所论诸因之研究。因为(甲)这不涉及极因。(极因出于善,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者,——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物。)②(乙)这也难说,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若为非感觉事物,这就应是通式或数理对象。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若承认通式存在,这就难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象,安置于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体人马之外,实际并无第三人与第三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他们的想法,则数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为这类事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在。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的。③

①四因见“物学”卷二章三。

②参看卷B,996a21—b1.

③参看卷B,998b15.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①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 得让我们所尚论的哲学来处理这些问题。

①参看卷B,998b15.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的;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象,②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将归结于“实是与元一”;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始,而涵融着万物;倘“一”与“是”消灭,则万物亦当与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一”为“是”。但“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一与是”当作科属和原理。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而由这差异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③这些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②参看卷B,998b15.

③参看卷B,998a20—999a23.

章二

又,我们需要假定有某些脱离各个个体的事物,而我们这门学术所研究的正是这些事物?但个别事物为数无尽;事物之脱离个体而独立者,或为科属或为品种,而我们这们学术并不研究这些。为什么不可能研究这些问题,这在上面已说明了。①在可感觉本体(即这世界中的本体)之外是否需要假设一个可分离的本体,抑或就将可感觉本体看作是智慧所关切的实在事物,这一般是难言的。因为,我们似乎在寻觅另一类本体,而这正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是否在事物自身以外另有不属于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假如真有这样一些本体相应于可感觉事物,却又是脱离它们的,那么这又得询问那些种类的可感觉本体才会有这些相应的本体?何以人们会假设人与马较之其它动物或一般无生物更该有这样相应的本体?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感觉并可灭坏本体相等数目的永恒本体,似乎是无可赞赏的。②——但是,若说我们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来,那么,还 有那一名词较物质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质只是潜能而不是实现。较之物质,似乎这宁取形式或形状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灭坏的,③那么能得独立自在的永恒本体是全没有的。然而这是悖解的;因为这样的本体与原理殊应实际存在,而且大部分有造诣的思想家所当作实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这些;苟无某些永恒常在的独立实是,这宇宙又何以立其秩序?①

①见1059b24—38

②1060a18EMH?HFδξEEFαFππGEF此短语费解。或译作“超出了可能限度”。

③凭物质所表现之通式虽不参加灭坏过程,仍是可灭坏的,参看卷Z,章十五。惟一单纯而无所凭于物质的不灭坏通式为“原动者”(卷D,章七)。应注意本卷各节亚氏只在列举一般的意见,而指示其中所涵之疑难。

①参看卷B,999a24—b24.

又,世上倘确有我们现在所求的这样质的本体和原理,而且这是贯通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的唯一原理,那么问题又得转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恒原理,另有些落入灭坏原理之中?这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承认世上有两原理,其一应用于灭坏事物,另一则应用于永恒事物,我们亦得有所疑难,这两原理是否均属永恒?如果原理是永恒的,何以属于那可灭坏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恒?倘原理本非永恒,那么另一原理,〈即不灭坏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恒;一则由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则因彼而自相矛盾,彼此相互矛盾且延展于无尽。②

②参看卷B,1000a5—1001a3.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建立“实是与元一”,为最不能变的诸原理,(甲)若每一实是与元一,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本体,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我们所希望于基本而永恒之原理者,正该是这独立。但,(乙)它们若真各是一“这个”或本体,一切现有事物将悉成本体;因为一切事物既各有所“是”,而有些事物又各成为“一”;可是“一切现有事物悉为本体”这一语是不真实的。(丙)他们③说“元一”是第一原理也是本体,而“数”,由元一并由物质产生者,也该是本体,这些讲法其实义又如何?我们怎能设想“二”与其它各数,由若干“一”组合起来后,仍称为“一”〈一个数〉?在这一点上他们没说什么,实际也是难为说明的。

③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我们试假设“线”及跟着线来的事物(我意指理想的面)为原理,于是至少这些不是能分离的本体,线只是面的分划,面只是体的层次,(而点只是线的段落;)它们也是相应各物的定限;可是这些分划与段落与层次各涵存于另一事物,实际上是没有一个能划开来成为独立存在的。进一步问,我们怎能假设世上真有“点”与“一”这样的本体?每一个本体悉由渐进过程成其实是,但点就无渐进的生成过程;因为点是一个段落。①

①参看卷B,1001a4—1002b11.

还 有一个疑难出于这样的事实,一切知识是有关普遍的一些“如此”,但本体不是一个普遍而宁是一个特殊的“这个”;所以,若说世上真有关于第一原理的学术,我们怎能设想第一原理就是本体之学?②

②参看卷B,1003a5—17.

又,综合实体(我意指物质和形式在组合中的事物)以外是否另有独立事物?若说此外别无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于物质者既均可灭坏,则我们无以回答不灭坏的问题。如其另有事物,这当是通式或形状。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而独立,那些又不能,现在很难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③

③参看999a24—b24.

又,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如其相同于数,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①

①参看999b24—1000a4.

章三

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重于通则,略于偏别之处,而“实是”既具多义,凡其取义不同时,就不得由同一学术为之研究(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但,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则“实是”还 应归之于一门学术。词类如“医疗的”与“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种含义〈而各归于一门学术〉。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其一涉于医疗,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或谓一课程曰医疗课程,前者致实用,后者为学术,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称为“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则可为健康之表征,另一则可资以致人于健康。它例类此。“现是”各物之所以称“是”者略同于此;其所称之“是”或为实是之演变,或其常态,或其暂态,或其运动,或其它类于此者。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与基本差异为比照,无论此基本差异为“众与单”,或“相似与不相似”,或其它类于此者;这些,我们曾已讨论过了,②兹不具详。这现存事物,其比照为拟之于“实是”或拟之于“元一”,则并无分别。因为,即便两者并不相同,至少它们是可转换的;因为凡是“一”的事物辄有其所“是”,而凡为“是”的每亦成“一”。

②参看亚氏“残篇”1478b35—1479a5,1497a32—1498b43.

但因每一对反均归同一门学术予以研究,而每组对反的两项,各是另一项的阙失。(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具有一个间体,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阙失又如何与两端相涉?)在所有这些例中,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义的褫夺,而只是最低品种的褫夺。例如,倘将义人释为“由于本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那么不义者的定义将不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而只须是“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够服从”,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它例类此。

恰如数学家之专研象事物(在他开始研究前,先剥脱了一切可感觉素质,如轻重、软硬、冷暧,以及其它可感觉的诸对成,剩下的就只是量与延续,有时是一向度,有时二,有时三向度的量与延续,以及这些事物作为计量与延续之属,于任何其它方面就不复置意;他考察其中某些事物的相关位置与它们的属,和另一些事物的可计量与不可计量,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间的比例等;可是所有这些都安顿在同一门学术——几何),在实是研究方面这也如此。“实是”,就“实是”而论诸属和所涵的诸对反,恰正是哲学这门所专研的对象。人们可以分别将事物之不属实是,只属动变者归之于物学;将事物之不以“自身为是”而以“其属之所是为是者”归之于辩证法与诡辩术;于是,留给哲学家的仍为我们所已举示的诸事物之所以为实是。因此,一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单纯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为实是者,虽其词具有多方面的命意,这类事物可以由彼单纯之通义以归入一门学术,诸对成的情况亦然(它们可以实是的基本对成与基本差异为比照),这样在我们开头①所提出的那个疑难可算是解决了——我意指许多不同科属的事物如何能归之于一门学术这问题。

①1059a20—23.参看卷A,章二1059a29—34所提出的疑问,这一节也附带作出了答复。

章四

数学家虽于求取各专题的解答时运用通则,这还 得让哲学家来考查数学的诸原理。“相等者减去相等者,所余相等”这样的原则本通用于一切计量,但数学家却只引用此原则于他们所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事物,例如线,或角,或数或其它类此之量度——数学不管那些事物之实是为何如,只管它们如何各各延续于一向或二向或三向度。但哲学并不研究个别主题具有这些或那些偶然属,它所尚想于事物者将以阐明万事万物之所由以成为此事此物之实是而已。——物理与数学的地位相同;物学研究事物之属,阐明其动变原理而不管其实是为何如(至于我们所说的第一学术也涉及属和动变原理,这不为别的,而只是因为在属与动变上另有为之底层者存在);所以物学与数学必须编次为智慧的分支②〈哲学的部分〉。

②此节相符于卷A,章三1005a19—b2,也答复了本卷第一章1059a23—26及第二章中的一些问题。

章五

有一个原理我们不可为之掩饰,而且相反地,必须永久承认其为真实——这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一时既是而又不是,或容许其它类似的相反两端”。①关于这样的真理,虽有各别实证,却没有完全的普遍实证。因为要完全证实某一原理,必须由一个更确实的真理为之包涵,而对于这真理,我们找不出更确实的真理。②谁想向一位执持相反论点的人证明他是错误的,他必先要求对方承认与此恰是相同的原理(并非似乎相同)——这原理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而又不是”;唯独如此,他才能将自己的论据向那位在同一主题上确乎执持相反论点者作出实证。参加辩难的两方必须默契此意;如其不同意这一规律,他们的辩论怎能进行?每一字必须指示可以理知的某物,每一字只能指示一事物,决不能指示许多事物;假如一字混指着若干事物,这就该先说明它所征引的究属是其中那一事物。于是谁说“这是而又不是”,他就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物,这字原义“如此”者,他说这“不如此”;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虽然指明了某事物,这就确乎再不能用以代表那与它相反〈矛盾〉的事物。③

①参看卷A,1005b8—34.

②参看卷A,1006a5—18.

③参看卷A,1006a18—1007a20.

又,假如肯定了这字标征某物,此字此物就作成必需的联系;凡必需为“是”的就不该“不是”。所以要想确乎相反地肯定而又否定同一主题是不可能的。④倘以肯定与否定为同样真实,那么谁说“人”与谁说“非人”也同样真实。这似乎再说“此人是非马”比之“此人是非人”并不会更真确或更不真确,而且既可说“非马”也就可说此同一人“是马”;因为这先曾假定了相反叙述可能同样真实。于是跟着来的是:这同一人是人,是马,又或是任何其它动物。①

④参看卷A,1006b28—34.

①参看卷A,1007b18—1008a2.

对于这些通则,这里虽没有做出完全充分的证明,可是也足够各别反驳那些任意造作假想的人了。也许依照这方式盘问赫拉克利特自己,就可迫他承认同一主题永不能以两相反的说明为一样真实。但是他竟作出了这样主张,并不了解自己的主张实际包含些什么。②如果他所说确属真理,则不仅同一事物将可以同时既是而又不是,还 得这样发展下去:试将这样的叙述拆开为各个单独肯定与单独否定均应同为真实——再复合起来成为一个综合叙述——这样的综合肯定也将与综合否定一样真实。③又,假如一定理不能确乎肯定任何事物,——它所肯定的只是:正不必确乎是正,反不必确乎是反——这样的定理自身就应是假的。④世上苟有真是非,必将拒绝这些完全破坏合理语法的异说。

②参看卷A,1005b23—26.

③参看卷A,1008a6—7.

④参看卷A,1012b13—18.

章六

普罗塔哥亦曾有类似上项想法的言语:他说过“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⑤其意谓各人所见便是真实。若然,同一个别事物于此人为美者,可以于彼而为丑,其它以人为度量之事物情形往往如此,苟以此为凭,则同一事物便将可是可非,可善可恶,而一切相反叙述均将同属真实。我们若于此说溯其由来,将可解其迷惑。此意所本盖一部分出于自然哲学家之教义,而另一些事例则出于世俗寻常之见,世人于同一事物固或喜或厌,或以为甘者或以为苦,各因所见不同而作不同之想。①

⑤见“残篇”1.参看1053b1脚注。

①参看卷A,1009a6—16,22—30.

“凡物必出于物,无物不能成为有物”,此通则几乎为一切自然哲学家所公认。可是,倘先有全白者在,白就不能产生,而非白若先在,这却无妨于白的产生;因此辩难者这就可以说,先为不白,今而为白,白固由不白者来;若是,则其先必白与非白两存于此物。可是这疑难是容易袪除的;我们已在“物学”②中讲明事物由无成有,与由有成有两项不同的意义。③

②参看卷A,1009a6—16,22—30.

③参看卷A,1009a30—36.

对于辩难两方面的意见与印象若作等量齐观,当是幼稚的;两方必有一方错误。这是明显的,问题起于感觉;同一事物实际并不会于此人味甜,而又于彼味苦,如其有别,其中一人的味觉当已受损或有所变改。若然如此,大家就该以其中的一方为度量事物的标准,而不用那不正常的另一方。于善恶、美丑、以及类于此者,亦然。那些执持着我们所反对的那种意见的人,正象用一手指压在下眼睑而看见了两手指,然后又示人以手指只有一个,于是他主张二与一相同(这于另一位不自干扰其视觉的人,一手指看来就是一手指)。①

①参看卷A,1010b1—26,1011a31—34.

总之,凡认为世上一切事物皆变动不息,没有一刻能保持相同的情态,用这样的观念作为我们判断真理的基础,这是荒谬的。探索真理必以保持常态而不受变改之事物为始。这些当以诸天体为最宜;列宿千古无恙,昨今相同,不参加变化,也不会一刻这样,一刻又那样。②

②参看卷A,1010a25—32.

又,假如动变是有的,这就必有被动变者,“一切被动变者必出于某物而入于某物”,辩难者遂意谓此被动变之事物既可以为先所出之某事物,又可为后所入之另一物;实际此事物先在某物之中,因动变进行而出于某物,脱离某物之后,入于某物,而后存于某物之中;先是与后是两者绝不同时,故相反叙述决不能象他们所想象那样同时俱为真实。

就算这地球上的事物于量上流动不息——这虽并不尽确,可姑作这样的假设——这又何须就认定事物在质上也不能保持常态?我们辩难的对方似乎因为同一事物可以四肘长,也可以不是四肘长,于是信以为事物的量不能保持常态,由此误想了矛盾叙述可以同时两皆真实的谬说。但事物之怎是宁依于质,不系于量,质出于事物之决定,量则出于事物之未定。③

③参看卷A,1010a22—25.

又,医师嘱咐人们服食某些特殊食品,人们何为遵行医嘱?怎样才可明确“这是面包”较之“这是非面包”为真实?若照那谬说行事,则服食与禁忌并无分别。但事实上人们和医师大家都会心于言语之通则,确知服食就是服食,而所服食的也确定是面包。假令自然确乎永在流动而一切可感觉事物绝无恒,他们将无所措其感觉。①

①参看卷A,1008b12—27.

又,假如我们永是动变,绝无常态,那么大家又何必以病人的视觉幻异为惊奇?(照他们的论点,无病的人看可感觉事物也刻刻在作变异;可是实际这同一事物虽则引起了两个生理不同的人发生不同印象,它自身并未参加那病人视觉的变异。倘事物,真象上面所说,是在动变之中,那么对于那无病的人也应引起变异的印象。)我们若保持正常而不变,事物也将有其不变者保持着在。

对于那些站在辩难立场而造成这样疑题的人,满意的答复就不容易了,除非他们愿意肯定某些事物而不要求其解释;只有这样,一切理解与实证才能进行而可得完成;如果什么都不认可,他们就破坏了一切理解,讨论也没法进行。对于这样的人是没法与之说理的。②至于那些为传统的迷难所惑的人,这就容易相语而为之消释其所惑。这在上面所述各节已可明白了。③

②此节可参考卷A,章五及六。

③见1062b20—1063b7.

经过这些析辨,相反〈矛盾〉叙述已显然不能在同一主题同时为真实;④相对叙述也不能如此,因对反的一端出现时必有待于另一端的褫夺。我们若将对反的公式简化为它们的基本原理,这就可以明白。①

④参看卷A,1009a16—22,1011a3—16.

①参看卷A,1011b15—22.

相似地,一主题倘已明确为对成之一端则对成之间的间体也不能属之于此主题,主题若是白的,我们就不该说这是既不黑也不白,因为这样,跟着也可说这个是白又是不白了;那个复合叙述的两项〈“不黑与不白”〉中其第二项实际与白相矛盾,若间体成为主题之所是,则“不白”也将为白的主题之所是了。②〈这是不可能的〉。

②参看卷A,1011b23—1012a24.

所以,我们不能接受赫拉克利特③或阿那克萨哥拉的观念。如果认为那些观念是对的,则对成的两端将可〈同时〉为一主题的云谓;当阿那克萨哥拉说:“物皆含有万物的各一微分”,这也就是说甜的事物不异于苦的,④于其它诸对成亦然,于是万物之含存于各物者不仅为其潜能,又且是各别的实现。相似地,这不能说一切叙述全假,也不会全真,因为若说一切是假,则连他那原理也该是假,而若说全真,那么,我要是说“这全是假的”也不能成为假了;从这样的论题更可演释其它种种的困惑。⑤

③已见本卷1062a31—b2.

④阿那克萨哥拉语原意是甜物亦多少存在有苦味。亚氏所摘取者只是在名学方面的一些语病。参看第尔士编“残篇”11,菩纳脱“早期希腊哲学”129节。

⑤参看卷A,1012a24—b18.

章七

每一门学术各为其范围内所可认识的事物觅取某些原理与原因——例如医学与健身以及其它制造之学或数学,都是这样的。各门皆自限于其所研究的各类事物之中,似若勤求诸事物之所由存在与成实者,——揆其实际则不然;研究存在与实是者乃另一门学术,全不同于这些学术。上所提及各门学术于各类事物之何以成其“怎是”者各有一得之见,而于努力阐明其它真理亦往往各臻于专。可是,它们所得的“怎是”或出于感觉,或出于假说而已;总之,归纳这一类的学术,曾无一门可得为本体及其怎是作证者。

有一门自然学术显然与实用之学及制造之学两皆不同。以生产知识而论,动变之源在生产者,不在所产物,这动变之源就是艺术或其它职能。相似地,于实用之学而论,动变之源在有所作为之人,不在所作之事。但自然哲学所研究之事物类皆自身具有动变原理,所以自然学术既非为实用,亦不从事制造,这就成为一门理论学术(凡学术,三者必居其一)。每一门学术必然知道一些“怎是”〈“这是什么?”〉,而执此怎是为原理,我们因此就该注意到自然哲学家怎样来界说事物而为其“怎是”制成公式——而这些就有如“凹鼻”或如“凹”两类公式。“凹鼻”包括物质,“凹”离于物质而独立;凹鼻得之于鼻,我们必不能舍鼻而另致其公式,凹鼻就是一个具有凹形的鼻。于是,明显地,肌肉,眼睛以及其它部分都不能舍弃物质而制成公式。

因为专研实是之为实是的学术是能够独立的一门学术,我们必须考虑到这门学术与物学相同抑相异。物学所讨论的是自身具有动变原理的事物;数学是理论学术,讨论静止事物,但数学对象不能离事物而独立存在。那么异乎这两门学术,必是专研那些独立存在而不动变事物的学术,这样质的一类本体,我们以后将试为证明其实存于世间。①世上若真有这样一类的实是,这里就该是神之所在而成为第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于是显然,理论学术有三——物学,数学,神学;理论学术为学术所共尊尚,神学尤为理论学术所共尊尚;每门学术各因其所研究对象之高卑为优劣,而神学所探索者,固为世上最崇高的存在,是以优于一切学术。

①参考卷A,章六及七。

人们可以提出研究实是之为实是的这门学术应属普遍抑非普遍这问题。数学各科各研某一级数学对象,但普遍数理则通论各科以应用之于一切数学对象。自然本体若为一切现存事物之首要,则物学必为学术之首要;但世上若更有独立不变之本体与实是在,那么这一知识必先于一切,而普遍于一遍一切,亦必异乎物学而先于物学。②

②参看卷E,章一,又卷K,1059a26—29.

章八

因为“实是”诸命意之一为属〈偶然〉之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实是的这一方面。明显地,传统诸学术均不管偶然属问题。建筑术不考虑那些将要住在那屋内的人们(例如他们住此屋内一生或吉或凶,或乐或悲的问题),纺织,或制鞋或缝衣,亦然;每一门学术所考虑的只是各自范围内自身的目的。至于辩论题目,如“凡现有的常为先未曾有,是故‘无’可为‘有’”,所以苟有谁能识曲而成为能文者,就应是先不识曲亦不能文,而一朝就既已识曲又且能文,这类忮词①——除了诡辩家以外,已成立的各门学术都不会去管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都是属之是。所以当柏拉图说②诡辩家以“非是”为业,他说得不算错。

①这一诡辩忮词与卷E,章二中所举例不同;此忮词之症结在滥用αμαEσGαιαμψHGEρα中αμα(“即刻”或“同时”)一字,此字现译“一朝”。

②参看卷E,1026b14脚注。

我们若试体察属〈偶然〉之是究属何物,就可明白属之学该是不会得有的。我们说每一事物或谓常然,或谓必然(必然的意思不是说出于暴力,只是可以诉之于实证而知其必然),或大多数如此,这是一类,另一类是并不大多数如此,亦非常然,亦非必然,而只是出于偶然〈机会〉;例如伏天可以寒冷,但不会常然,亦非必然,亦不大多数的伏天如此,虽则这可以有时而遭遇。于是,偶然属可以释为遭遇,而不是常有,必然,或大多数可有的遭遇。现在我们已将属之是说明,大家也该可懂得这样一门学术不能成立;因为一切学术只能研究常常或大多数如此的事物,而偶然属不是这一类事物。

显然,属之是不象本之是那样,具有原因与原理;如其具有原因与原理,这将成为必然的了。如有B就有A,如有C就有B;假令C不是偶然存在而为必然存在,则凡以C为因者,B亦将成为必然,节节之因所引起节节之果,直至最后之果而后已(但这果是跟着那假设之因而随附着发生的)。于是,一切将尽成必然,一事物之可遇或不遇的可能,亦即“机会”,便完全由这一系列中删除。假令这初因尚非现成而便将出现,同样的果也将跟着出现;各个事件也将必然次第发生。明天将见月蚀,倘先见A;A将见,倘先见B;B将见,倘先见C;在此系列中,若于现在与明天之间的有限时期内减去各段时间,我们就将获见那预定的开端。若此前因诚有,则各个后果自会遭遇,而一切事物也就成为必然的遭遇。

“真实之是”①与“属之是”之所以各为其“是”,前者依于思想〈理知〉的结合,也是思想的一个演变(因此我们所探索的原理就不在实是之本义而为实是外在的客观义理);后者之为是既非确定(亦即偶然),便非必然;凡偶然事物,其原因既不确定,亦无统系。②

①参看卷E,章四;卷C,章十“论真假”。

②参看卷E,章二至四。以下为“物学”撮要。

事情之出于自然或由思想听肇致者,必可见其适应于目的。这样的事情若忽而发生这就是机遇〈运道〉。因为一事物之存在该得有一个原因,或是出于本自然或是出于偶然。③某些事情原来常是出于某种作用,符合于某些目的,兹乃忽然发生,此类事物其起因不能不归之偶然者,便是机遇,这样机遇与思想照顾着相同的范围;因为那些作用原来应该是凭依思想而发生的。引致机遇结果的原因是无定的;所以“机遇”幽隐,非人智所能运算,这种偶然缘由可算是无原因的原因。④其结果为善为恶为吉为凶,就说是好运道或坏运道;倘所遭遇的后果规模很钜大,这就说兴盛或衰败。①

③参看卷E,章二至四。以下为“物学”撮要。

④参看“物学”卷二,197a5—14.

①参看“物学”卷二,197a25—27.

因为偶然事物均不会先于本然事物,所以偶然原因也不会先于自然原因。如有以“机遇”或“自发”为物质宇宙之原因者则“理”与“自然”当已先之而为原因。②

②此论题见于“物学”。“机遇”间接出于理,“自发”相似地间接出于自然。但间接原因预拟了直接原因;这论点针对着原子论者。(参看“物学”卷二第四章196a24,又第五第六章,198a5—13)

章九

有些事物只是实现地为事物,如某一个本体,有些只是潜在地为事物,如具有某一个量,又有些则是潜在地与实现地为事物,如其它各范畴。③离开事物就没有运动,变化常按照实是的范畴进行,④各范畴间不相通变。每一范畴中一切事物之成是者,必于两个方式中择取其一,例如,于个体,其—类为“正面形式”,另一为其“阙失”;于“质”,其一为“白”,另一为“黑”;于“量”,其一为完整,另一为“不全”;于空间运动,其一为“向上”,另一为“向下”,或是一物为“轻”,另一为“重”;这样,有多少类实是就有多少类动变。

③参看“物学”卷三,200b26—28.

④“变化”(μEGαβαMMEι)之在范畴上进行者,本体之变为成坏;量变为增减;空间之变为位置移换。参看第十二章。

在潜能与完全实现之间,别有一级事物,我称潜能的这种实现过程为动变。由下行列事实可以见到我们所言为不误。当砖石正在被用于建筑时,亦即在建筑过程之中,我们认为这些砖石是“可建筑物”,这些可建筑物就正实现地为“可建筑物”。①正在学,正在医疗,正在步行,正在跳跃,正在长大,正在成熟,皆相似。动变结束之时,亦即完全实现之时,不先不后。②所谓动变,就是潜在事物〈砖石〉非以其原身分〈砖石不作为砖石〉而以其可动变身分〈砖石作为可建筑材料〉转成为完全实现〈房屋〉。这里,η〈作为〉我以指示这样的涵义:铜,潜在地是一雕象;可是雕象的完全实现并不是“铜‘作为’铜”而进行之动变。因为“铜‘作为’铜”与“作为”某一潜在事物并不相同。假如这在定义上完全相同,那么铜之完全实现为铜就得算为动变了。但这并不相同。(这在对反的例上是明显的;能够致健与能够致病不相同——倘“能致”为相同,则正是健在与正在病中也将相同,——真正相同的只是健康与疾病的底层,那底层或是血液或是体液则确乎为同一的血液或体液。)有如颜色与可见物之不同那样,事物与潜在事物并不相同,动变是事物作为潜在事物而进入完全实现。这么,“动变终了于完全实现的同时,不先不后”,该可得明白了。因为每一事物,例如可建筑物之作为可建筑物者,可能有时实现与有时不实现;可建筑物作为可建筑物而进行实现,则为建筑活动。实现就或是这个建筑工程,或是房屋。然而当房屋存在时,这可建筑物就不再是可建筑物;这恰已成了被建筑物。所以,实现过程必须是建筑活动,①这就是一个动变。同样的道理可应用于其它一切动变。

①EFEH?Eι(“实现”或“实现过程”与EFGEMEMEMα(“完全实现”)在漫步派目的论中为两重要名词;亚氏有时将两字作同义字混用。(例如1066a3)。

物质底层之以砖石为例者,照1065b15—23的分析有三阶段,(甲)砖石为物料,可作建筑房屋之用;(乙)本为可建筑之砖石,现在被用于建筑之中,即“潜在房屋”入于动变阶段,亦即房屋之实现过程;(丙)完全实现为房屋,砖石已砌入墙壁,不复是可建筑物。“可建筑物之为可建筑”限于实现过程中。

②参看“物学”卷三,200b32—201a19.

①此语说明房屋(ιHJια)不因砖石(πMιFθHsJαιMιθHs)为可建筑事物(HιJHσHμηGHF)而得以实现;实现的要义则还 在动变,JFισιI即建筑活动(或建筑工程)(HιJHδHμηHιI)。

从别人关于动变的议论看来,可以明白我们所说不误,事实上也没有其它方法来界说动变。第一,这不能安排在其它级别中。这从人们的议论中可以见到。有些人称动变为“别异”,为“不等”为“不实”;②可是这些都不是必然会动变的,变化或从这些发生与变向这些,却也一样可从它们的对反发生与变向。人们把动变安排在这些级别中的缘故,是因为这些被当作为“未定”,而“未定”之成为诸对反两行列中③的一列则因为它们全都不是“这个”,也不是“如此”,也不是其它任何范畴,而是阙失。至于动变为何被看作“未定”,是因为这不能归入事物之潜在或其实现;因为可能成为某一量与实现为某一量都不是必然会动变的。动变可拟想为实现,但未完成;动变虽出于潜能之进行实现,却也不完全。所以这很难捉摸动变究竟是什么;我们必须把它归之于“阙失”,或“潜能”,或“实现”,可是明显地,均不适宜。所以剩下的唯一安排就得依照我们的意见,归入我们所叙述的实现活动——这是一级难于察见而可得存在的实现过程。①

②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学派;参看柏拉图“诡辩家”256D,“蒂迈欧”57E.

③参看卷A,986a23脚注。“未定”系列即“无限”那一系列。

①1065b22—1066a27.参看“物学”卷三,201a27—202a3.

动变显然涵存于可动变物之中;因为被那动变原因所动变而成为完全实现的正是这可动变物。致使动变之活动不异于可动变者之活动。两者的活动结果就是完全实现。一事物称为主动者,是因为它具有致使动变的能力;但实行动变的还 得是那可动变者,所以两者的实现是合一的,有如一个段落,可说是从一到二,也可说从二到一,有如一个山坡,可以说是上坡,也可以说下坡,段落还 是那同一段落,山坡还 是那同一山坡,只在活动上看来不相同;主动与被动的例与此相似。②

②参看“物学”卷三,202a13—21.

章十

无限〈无尽〉,或(甲)是不能达到尽处的,因为它的本就是不可尽(这于声音总是看不到的有所类似)或(乙)是容许无尽地进行的,或是(丙)很难进行到尽处,或是(丁)虽则自然地可到尽处,却从未到过这尽处。又,一事物可以在加法或减法上为无限,或是在两者均为无限。说无限是一个可分离的独立实是而又不可得见,这是不可能的。无限若既不是一个几何量度又不是一个算术众多,而自身并不因属而成为无限,却正因其本为无限而成为无限者,这便应是不可区分的了;因为量度或众多均可区分。若无限正是不可区分,那就只有声音看不到这样的命意可成为无限;然而人们所论述的无限并不指这样的命意,我们也不是在考察这一类无限,大家只研究那不可尽的无限。①那么无限应是数或量度的一个属,若量度或数不能独立自在,无限如何能独立自在?②又,无限若为其它某些事物的一个偶然属,这样的无限就不能是那些事物的怎是,这犹如“不可见”不能成为言语一样,尽管“声音”是不可见的。③明显地,无限不能实现地存在。因为这样在无限中取出任何部分均将是无限(因为无限若不是一个主题的云谓,而已成为一本体,则“成为无限”〈无限〉与“这无限”就相同了)。所以无限或不可区分或可区分,若可分段,则各段均当为无限;但同一事物不能有许多无限(假如无限为一本体,亦为一原理,则无限的一部分仍还 是无限,犹如气的部分仍为气)。所以,这必须是不可分配的,不可区划的。但因为在实现上,无限就得是某一个量,这就不能是不可区分的。所以无限只能是某一主题的偶然属。但若真象我们所说过的④那样,无限就不能是一个原理,这只能是气或偶数的偶然属。⑤

①参看“物学”卷三,204a3—14.

②“物学”204a17—19.

③“物学”204a14—17.

④见上文第九行。

⑤参看“物学”卷三,204a20—32.这是毕达哥拉斯数论派的无限观:以气在量度上具有无限;又以偶数为具有无限质的数,奇数为有限的数。

这个研究是普遍的;但由下一论点可得明白在可感觉事物中没有“无限”。一个实体的定义倘是“以面为其界”,则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实体均不能是无限;也不能有一个分离的无限数,因为数以及具有数的事物均是可点数的。①从下一论点看来真理是确乎明显的。无限既不能是组合体,也不能是单体。(甲)因为要素之为众为多是有限的,这就不能组合成“无限”。诸对反必须相等衡,各不能是无限;对反两物体的能力倘有高低,则有限将被无限所灭坏。两物体又不能均为无限。物体在各个方向均具有延伸,而无限则是不尽地延伸着,这样,无限倘为一物体,此物将在每一方向均为无尽。(乙)无限物体既不能是任何单纯物体〈元素〉②——也不能象有些人所认见的由以创生诸元素的某些超元素事物。③(因为诸元素以外并无这样的事物;万物均可分析为它所组成的元素,但除了不可再分离的诸单体〈元素〉外,从没有分析出这样的事物。)无限也不是火,也不能是其它元素。除了这些怎能成为“无限”这问题以外,宇宙万物即便它是“有限”也不能是这一元素可以变为任何另一元素;象赫拉克利特所说④“一切在某时悉变成火”。同样论点也可应用于自然哲学家们在诸元素外所主张的“元一”。因为一切事物均由对反变向对反,例如由热变冷。①

①“物学”卷三,204a34—b8.

②指阿那克西曼德之“无限元素”(即未分化或未定之元素)。参看本书卷A章七,卷A章二。

③超四大元素,参看“物学”204b10—24.

④参看“物学”卷三,204b32—205a7.以元一为无限这论点参看上文1066b35—1067a1.这里的论据与“无限”这主题不甚相切。特来屯尼克英译本注释:一切变化均由对反向对反,(甲)一元素不能对反其余诸元素,(乙)一个物质原理也不能对反四个元素;所以“这也不能以‘唯一’元素或‘唯一’原理为宇宙之终极原理”。

①这里亚氏否定以“无限”为宇宙主体之说,顺便批评了一元论。

又,一个可感觉实体必有所居处,全体与部分各有其正常位置,例如整个大地〈地球〉与其部分。②于是,(甲)假如一个无限实体是匀整的,这当是或不动弹,或常动。③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在或动或静,或上或下,或这里或那里,将何所择呢?例如这无限实体苟有外壳,它这一部分,将在何处逞其动静?这个匀整的实体和它外壳已占尽了无限的空间。又,外壳真能占尽了那空间么?怎样来占尽?(这是不可能的。)其动与静又何如?这将是在任何处静止着就不能动弹;或是在任何处动着就不能静止。④但(乙)假如这“全体”〈全宇宙〉具有各不相似的部分,则各个部分的正当位置也不相似,而且第一,这个“全体”只能是因接触而成一实体,第二,它各个部分,其为数应或是有限或是无限。它们不能是有限一类;因为全体既为无限,其中一些部分若为有限,则另一些部分就将是无限;例如火或水应将是无限,但这样的一个无限元素将毁灭对反诸元素。①假如其各部分是类属无限的单体,那么它们的部位也各为无限,而全体中又得有无限数的元素;假如这是不可能的,各个部位是有限的,全宇宙也必是有限的。②

②希腊自然学家于“四大”的正常位置是这样安排的:地〈土〉处于宇宙中心,宇宙外圈为火。参看“说天”卷一,第二章。

③“常动”(αEιHισθησEGαι)一语,用于“无限实体”不合。无限实体之外应无空间,而全不能动弹。罗斯解释此短语指无限实体中的一部分之或动或静。

④1067a15,如以大地(地球)为无限,无限之物不可得其中心,因此,这外壳就不能确定有它正常的动静位置。(看下文,1067a23—33)

①参看“物学”卷三,205a10—25.又参看本卷1066b28—34.这里的论旨大略如下:倘造成一个无限全体的各个部分为类有限,其中必须有一类,其为量或延伸是无限的。但其中若有一类为无限,这一类将毁灭其它的有限类,那么原来假定的以一部分有限类来组成无限全体也不能成立了。

②参看“物学”卷三,205a10—25.又参看本卷1066b28—34.这里的论旨大略如下:倘造成一个无限全体的各个部分为类有限,其中必须有一类,其为量或延伸是无限的。但其中若有一类为无限,这一类将毁灭其它的有限类,那么原来假定的以一部分有限类来组成无限全体也不能成立了。

一般说来,一切可感觉物既悉属或轻或重的实体,世上便不能有一个无限实体而仍让诸实体各保持其正常位置。因为这必须或向中,或向上运动,而“无限”——或是一整个或是半个——均不能作向中或向上的运动。你怎能区分这个实体?你将以那一部分为上或为下,又那一部分为中或为外?每一可感觉事物各有其空间位置,而位置则有六类,③这些都不能存在于一个无限实体中。一般说来,假如没有无限空间,无限实体也不能有;(无限空间实际是不能有的,)在一空间就得在某处,这就得是在上或在下,或在其它任何方向之一,这些各都有一个定限。④

③空间位置六类为上下,左右,前后。(见“物学”205b—31)

④参看“物学”卷三,205b24—206a7.

至于表现在运动上,或在距离上,或在时间上的无限,其命意不同于单独事物,这些必皆后于某一先天事物,由于另一事物在先故此后天事物相关地称为“无限”,例如一事物在动变或扩张中由于所历的距离关系,其运动有称为“无限”者,而由于运动的历程,一时间亦有称为“无限”者。①

①参看“物学”卷三,207b21—25.

章十一

关于变化的事物,有些是在偶然属上变,例如说“这有文化的”在散步;另有些说是在全称上变着,因为它某些内存的事物在变,或是它所包含的某部分在变;身体说是变成健康,因为病眼已治愈了。更有些事物由于本而直接变化,这才主要的是在本上为可变事物。致动者也有同样分别;致动者引致变化也可以是或出于偶然属,或部分地出于本或全出于本

动变,某些事物当是直接致动,某些事物当是出于被动;又必有动变时间,以及始动所自与终动所止。②但作为动变两限点的形式,情态,地位都不动变,例如知识与热度;热度不是一个动变,加热或减过程才是动变。③

②参看“物学”卷五,224a21—b1.

③参看“物学”卷五,224b11—16.

并非一切事物均具有非属之变,内在本之变只能变于诸相对,诸间体与诸相反〈矛盾〉之间。我们可凭归纳以为证明。④凡变,或正变入于正或负变入于负,或正变入于负或负变入于正。⑤(正项命意,我现在用以指说一个肯定词。)这里负与负两项既非相对亦非相反,“负入于负”既然不涵有对反就不能当作一变;故变必归于三式。负乃正的相反,“负入于正”为生成,全变即完全生成,局部之变即局部生成;“正入于负”为灭坏,全变为完全灭坏,局部之变为局部灭坏。①

④参看“物学”卷五,224b28—30.

⑤HπHJEιμEFHK和HKJKπHJEιμEFHK亦可译作主与客。变化的可能四式成为“主变于主,客变于客,主变于客,客变于主”。

①“正变入于正”虽非两相反,却可成两相对,如“穷人”变为“富人”;这样的变非本体之变,只是属之变。如改作“穷人”变为“非穷人”,亦不能为全称的本体之变。亚里士多德于变的三式中只说明两式。只有正负与负正之变确乎为本体之变。正正之变为运动,参看下文1068a1—5.

假如“非是”有数命意,而在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以及与全称实是为相反的潜在之是,均不容有运动②(“非白的”或“非善的”当然可以作偶然的动变,因为那非白的或非善的可能是一个人;但如果全不是一个个体,这就没法运动),则凡属“非是”均当不能“运动”。(若然如此,则“非是”既出于生成,一切生成便不能是运动;即便这生成完全出于属,“非是”仍是一般生成事物的云谓)。相似地,“静止”也与非是无涉。于是这些后果颇为古怪。还 有,每一运动的事物必有一处所,“非是”原无所处;但它若有运动这便当有其处所。灭坏也不应是运动;因为运动的两个对反为动和静,但灭坏的对反却正是生成。①因为每一个运动是一个变化,而变化有三类,前已列举,②三类之中生灭一式为一事物在它的两相反间之变化,并非运动,这样就只有正项之变入于正项才是运动。正项可以是相对或是间体(阙失也可作为相对),均用肯定词为之命名,例如体〈无衣〉,或豁龈〈无齿〉,或黑〈无白〉。

②参看卷E,1026a33—b2,1027b18—19.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即“假”。潜在而非实现地存在之事物为另一类“非是”,这两类“非是”能变化,不能运动。

①此节将μEGαβHMηI(变化)与JιFησιI(运动)作出分别,每一运动是一个变化,每一变化不一定是运动。本体之变如生成与灭坏只是变化,其它范畴之变如位变才是运动。但亚氏于全书中不常作此分别,往往以JιFησιI一字包括运动与变化,通说本体体与其他范畴。

②见于1067b19.

章十二

如范畴分为本体,质,处,作用或被作用,关系,量,③则运动必归于三类——质,量,处。本体无运动(因为本体无与之相对者),关系亦然(因为相关系的两者之一变化时,另一相关词项虽全无变化,亦已失其原关系,——所以它们的运动是附属的)。作用与被作用者,或主动者与被动者亦然,因为这既没有“运动的运动”,也没有“生成的生成”,一般说来也就没有“变化的变化”。(一)运动的运动也许在两个涵义上存在;(甲)一个人从白变黑这行动是一个行动主体在行动——在这样行动着的这个人又可以加热,冷却,或挪移,或增大。但这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这里的主体不是“变化”。①(乙)或是另一主体也许由变化而再变为另一式的存在(例如一个人由疾病变成健康),但这动变只可附于主体而发生,仍还 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每一动变是由某些事物变为某些事物,生灭亦然;只是生灭变化之入于对反与运动之入于对反者其道各异。②于是,说一事物同时由健康变为疾病,又由这个变化本身变向另一事物。明白地,假如这已变于疾病,这当已变到可得进行任何再变的境界(这不能在静止中),每一变化原不是一些偶然的变化,再变也当是由某些确定的事物变向于另些确定事物;所以再变将必是相反的变化,亦即变为健康。然而所有这些变化都只能凭附在某一主体上进行;例如有一种变化是由回忆变向遗忘的过程,这种变化只是因为那变化过程所系属的事物在变着,一时变入有知状态,一时又变入无知状态。

③范畴仅举其七,位置,状态,时间三者未列。时间为一切运动的要素之一,本身不进入运动。

①主体只是发生白黑动变的那个人,那个人又发生冷热动变,质变,或处所动变(位变)或增减变动(量变)。此类附属变化加于那个人并不加于那个白黑动变。

②生灭为两相反间〈矛盾〉之变化,运动是两相对间之变化。

(二)变化的变化与生成的生成倘是确有的,这过程将进至无限。后一生成倘出于前一生成,则前一生成又必更有前一生成。假如简单的现生成物若先已是一度生成,则那些生成物又应先已一度是某些生成物;那么这些简单生成物尚未存在,那些曾已生成物业经先已存在。而那个业已生成物,在那时候则尚未成为生成物。但因为在一切无限系列中找不到第一项,在这样的生成系列中也不会有第一项,那么后续各项也不能跟着存在。于是生成或运动或变化也都不能有。

(三)凡能运动的也是能作相对的运动与静止的,凡生成者亦消失。故生成者当于一经生成的生成之顷即便消失,因为这不能在生成之中消失,亦不能在以后消失;那么,凡是正在消失的事物,必须是此刻正在生成的事物。①

①此节说明“生成的生成”是荒谬的,以论证“变化的变化”也是没有的。罗斯疏释此节:假如生成物为生成的“生成物”,那原生成应消失其生存。何时消失?这不在正当生成的生成之时,因这在生成之中,尚未生成;所以这不能消失。也不能在这已生成之后消失,因为这时只有“已生成”便无“现生成”,所以他不能有“现消失”。所以“现消失”只能见于“现生成”之顷刻间。这是荒谬的。

(四)生成与变化必须具有一物质为之底层。于是这底层物质将是什么,人在改换中,是身体抑灵魂在进行这改换,是什么成为运动或变化?这动变的终局又是什么?因为这必须是某些事物从某些事物动变为某些事物。于是这个条件怎能达成?不能有学的学,所以也没有变化的变化。②

②1067b14—1068b15参看“物学”卷五,225a3—226a16.

因为本体或关系,或作用与被作用均无运动,运动就只与质、量和处相涉;因为这些各都具有对成。至于质,我不是指本体中的质(因为差异也是一种质),我只指承受的质,由于这种质,一事物得以被作用或由此得以不被作用。③全不被动变者或是在长时期间很难动变,或是动变开始很慢的,或是本上能被动变且应被动变,而在该动变之时与该动变之处并不动变者,这些谓之不动变物。在诸不动变物中,只有这最后一个我称为在静止中;因为静止是相对于运动的,所以这必须是能受运动者的一个阙失。①

③参看“物学”卷五,226a23—29.

①参看“物学”卷五,226b10—16.

事物之所在相紧接者称为“共处”,事物之各在一处者称为“分离”〈独立〉。(在一直线上相隔最近者称为“对处”。)事物之极外端相共在一起者为“接触”;变化中的事物,若照它的本继续变化,在尚未自然地到达到变化终极之前谓之“间在”。②因为一切变化皆在对反之间,对反则或是相对或是相反,而相反者便无中项,所以这明显地,只相对之间才有“间在”。③跟着起点顺次而下者为“串联”(其序列决定于位置或形式或其它),相串联的两者不得有同级而非顺次者杂入其间,例如线与线,单位与单位,一房屋与一房屋之间。(非同级事物之杂入其间,这可不管。)串联者,联于某事物而为某事物之后;“一”之于“二”不为串联,月份中初一亦不串联于初二。串联而相接触者谓之“贴切”。延续为贴切的一个品种。两事物之外限相共处以至于合一者,我称为“延续”,所以诸事物由于相贴切而成为一个整体者,才可见其为延续。明显地,在这些观念中,串联当为先得,(因为串联者不必为接触,而接触者可为串联;事物之延续者自必相接触,而接触者不必延续;诸事物之不相接触者必非一有机体);所以一个点不同于一个单位;因为各点可接触,而各单位〈数〉不可接触,诸单位只能串联;点之间可有某些事物,但单位之间不能有某些事物。①

②参看“物学”卷五,226b21—25.

③本节各行依柏朗脱尔(prantl)及特来屯尼克校勘移接。

①参看“物学”卷五,226b32—227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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