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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2 志第2 历中(3)

推五星术: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 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 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 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以一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 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 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 月之余为月余。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以六十去大余,余为星合朔 大余。大余之余为朔小余。以通数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以日法乘合 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余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以朔小余减日法,余 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余以周天 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 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

木:合终岁数,千二百五十五。

合终合数,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十三。

月余,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余,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虚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余,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

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余,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余,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合月数,十二。

月余,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余,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终岁数,千九百七。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数,九。

月余,四万三百一十。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朔虚分,千二十四。

斗分,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数,万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

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余,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 积合,不尽名合余。以合终合数减合余,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 得,合其年。余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余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余。 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 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余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 在闰一交一 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 余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余,合月法乘 朔小余,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 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余,命以牛前五度起, 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合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余加月余,余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 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 夕得晨也。求后合朔,以朔大小余数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 二十九,小余一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法。求后入月日,以入 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去一日; 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 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 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 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 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伏西方。顺, 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 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 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 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 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 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复顺, 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 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 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 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 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 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 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 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 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之 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 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疾, 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顺, 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 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 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 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 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 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 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一 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一 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 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凡 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 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 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 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凡再 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以法伏日度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 得星见日及度余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 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 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 益,前后相御。

凡五星行天,迟疾留逆,虽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顺,难以术推。月之行天,犹 有迟疾,况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进退有率,不迟不疾,不外不内,人君德也。

求木合终岁数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终之日,内分,周天除之,即得也。求木 合终合数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满纪法,所得复以周天除之,即得。五星皆放此 也。

魏黄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岁,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伟上。”

刘氏在蜀,不见改历,当是仍用汉《四分法》。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 于东莱徐岳字公河。故孙氏用《乾象历》,至于吴亡。

晋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气而奉其囗终,晋于五行之次应尚金,金 生于己,事于酉,终于丑,宜祖以酉日,腊以丑日。改《景初历》为《泰始历》。” 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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