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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则 云落店私刑

 戊申二月五日,有吏人过普邑之东郊。一人肩行李以从,后两人似学步舆夫,舁一人,被伤憔悴,投宿邱兴旅店。

次日清晨,肩行李者先驱,从郡城大路以去。舁者尚卧弗起,吏人偕两舆夫将行未行。邱兴问之,吏人曰:“窃银贼也。将禀官究治,以病未能行。”有顷,吏人及两舆夫亦去。邱兴往视病者,则其族人邱阿双也。询之,不能答,以手指画,似言被殴将死状。

邱兴怖愕。白乡长高伯友,共迫行者。走二里许,及之,三人皆与俱归。伯友问其故,乃知为海阳县吏李振川。自省归来,至葵潭,雇募邱阿双代肩行李。在云落旅店,夜失四金。

阿双认窃未偿,因拉赴普邑,欲禀究追耳。其两人林阿雄、吴阿尾,亦阿双之俦类也。

阿双有兄邱阿楚,为普禁卒。邱兴唤之,来看视,则阿双已不能言,过午后死矣:乃相与赴禀县尉,收振川三人于狱,申详到潮邑。

余星夜旋普相验。右额角有木棍伤,两手大指有绳索捆伤,头上周围有篾箍伤,左右额角又有木片支榍伤。脑后,腮颊,腋下、下体,俱有烈火烤烧伤。遍身丛殴 条条,有似藤条乱击伤。余曰:“噫!惨哉!谁横逆至此!极乎!勿论邻邑书吏,即当路显官,如此所为,我必令偿其命也!”

当场鞫讯,则李振川自认失银疑窃情由,及以折床木栓,击其额角一伤。余皆云落汛蔡管队及兵丁四人所为,与己无涉。而吴阿尾、林阿雄亦言,捆、打、箍、烧诸事果系汛兵鞫贼,欲追客银,有店家徐阿丙可讯。

余思:此等异刑,惟捕盗营兵乃有之,恐所言未必无因。

复见阿尾左手大指上,亦似有绳索痕。问之,阿尾固称无有。

余不信,复视其右指,亦然。合而观之,则以细绳连捆两大指,悬之梁间,俗所谓双飞燕吊法也。睇审其头上,亦有篾箍痕。解其衣,则肋胁之际,亦有火烧痕。 余曰:“噫!奇哉!汝一身与死者无异,但伤痕较轻。汝何以缄默不言?至我问及,尚再称无有。则彼银非邱阿双所窃,实汝窃之,汝故不敢言也。毕竟是谁刑汝? 亦当言之明白。”吴阿尾曰:“亦蔡高也。”余曰:“蔡高如此横逆,汝何以不言?”阿尾曰:“振川令我勿言,恐作命案内干证,拖累死耳。”余曰:“蔡高所为 之事,振川令汝勿言,无此理也。”阿尾言:“振川怜我负贩穷人,遭波累解审,无所得食。失银系彼切己事,当为蔡高所累,万不可免,多我一人无益也。”

余照例录供,填注图册通报。一面移檄云落汛,提到蔡高及店家徐阿丙。蔡高极口称冤。而吴阿尾、林阿雄尚附和指证。

因复移檄惠来营,将蔡高革除名粮,以便刑讯。一面移取纵兵职名,附详题参,复吊集犯证,虚公研审。则徐阿丙证词与众大异,称振川有族侄,医卜长途,不能 存活。先一日来投云落店,初三日夕,偶尔相逢,亦与同宿。恳振川借给资斧,俾得还家。振川许之。越日黎明,振川失银四两及钱八十文。因谓同宿者曰:“官银 被盗,事关地方,汝众人不协力追求,将遍累汝等矣。”店中之人皆大恐,互相盘问。佣夫林阿雄等,佥谓邱阿双终夜不寐,开门出入二次。遂以阿双为偷窃,直向 追求。阿双不服。振川曰:“盗窃官银,打死勿论。”取折床木栓,击伤阿双额角,复命族侄共系之。族侄恨其窃银,致振川所许资斧竟成空虚。以细绳合捆阿双两 大指,悬之梁间,拔柬薪之坚直而长条者,鞭之数十。众人皆劝阿双供认,阿双仍不服。振川复与其侄,用竹篾扎成圈子,箍其头脑之四围。削两木片,支其左右头 角,使箍内满而紧束,目睛若将吐出,然阿双仍不服。复用山茅然火,灼其脑后、腮颊、腋下、下身。阿双言:“吴阿尾同床,何以得免?”振川叔侄复疑阿尾同 窃,亦缚阿尾,以治阿双之法治之。而阿尾亦不服也。

振川以阿双倔强,银不得出,始赴汛弁,言其事。把总王大振以事关地方,遣红旗蔡高至 店查问。阿双自度不免,信口支吾,蔡高亦以为果偷儿也。劝振川解其缚,押搜前银,终无所得。回复汛弁,王把总曰:“鞫贼乃文官之事。”令振川带赴普邑,禀 县究迫。振川叔侄遂以阿雄、阿尾偕阿双往普宁作证。

甫行数里,阿双又称银在店中。振川等复将阿双回店,遍处搜寻,仍无踪迹。日将暮,蔡 高复至店中,恐阿双夤夜脱逃,为地方累,令振川以绳缚其手足而睡。至初五日黎明,阿双巳受伤深重,不能行走矣。振川乃许阿雄、阿尾酒食,令其舁阿双至普 邑,尚望退出原银,不意一朝毙命。此当日实情也。

余不信,命夹之。谓:“振川、阿雄、阿尾前言已尽,岂汝一人所能饰说?汝得蔡高贿几 何?欲脱有罪害无辜乎?”徐阿丙曰:“天日在上,夹死不敢妄言。请从容细审,到水落石出之后,如非振川叔侄所为,则以我偿其命矣。”问振川族侄何名?阿丙 曰:“不识也,当问振川乃知之。”问营兵四人何名?丙曰:“止有蔡高一人,并无他兵,夹死亦不能造出名姓也。”

唤阿尾、阿雄与之对质, 阿丙詈其昧心诬良,必遭迅雷击死。阿尾、阿雄不敢与辩。命夹之,两人皆曰:“阿丙所言是也。我等前日误听振川商谋,谓人命重事,祸累无休,家贫不能备具棺 殓,与原告和息。不如三人合供营兵打死,汛官必惧而求和。邱阿楚得赂领埋,可免通报,我等皆无祸难。于是捆、打、箍、烧诸事,悉诿营兵,而木条细伤,供为 弓弦所打。今汛官不出和息,命案已经通报,徐阿丙话口现在,供证凿凿,我等岂能复昧良心乎?此人实系李振川叔侄打死,与营兵无干涉也。”

余思:“尸场验讯之时,吴阿尾匿伤不言,原有情弊。设非振川凌虐,何以教令勿言?”因复讯阿尾曰:“汝当日身伤,亦言是蔡高所为,今何谓营兵无涉?”阿 尾曰:“惟是振川刑我,所以令我勿言。我因听其谋,欲冀和息,所以当场默默。若果蔡高捆我、吊我、箍我、烧我,我肯为之隐讳乎?今日所供乃是实情,虽斩首 入地,亦不敢言非振川叔侄矣。”

讯蔡高,蔡高抵死不承。乃讯振川,振川叹曰:“前生夙孽,愿死无所言。”余曰:“阿双一命,毕竟毙于何人之手?”

振川曰:“我也。”余曰:“阿双强壮,汝羸弱之躯,何以能制其死命?必受蔡高贿买耳。”振川曰:“族侄李阿显助我,非受贿也。”因将当日捆打箍烧情形备述不讳。与徐阿丙所言俱相吻合。问前供何以不及阿显?阿显家居何处?有父母妻子与否?

振川言:“彼时欲推诿营兵,和息了事,是以不及阿显,并自己亦不承招。今则道其实耳。阿显家在恶溪,韩文公驱鳄之处。无父母妻子,孑然一身,东食西宿。自普邑先回之后,不相闻问者数月,未知复出周流道路否也。”

余星夜关移海阳县,专差守提,果获李阿显到案。当堂一讯,不待刑鞠,速将当日偕叔李振川酷虐刑死邱阿双情形,直言不讳。与徐阿丙、李振川等各供先后吻 合。余曰:“噫!是矣!”乃定爰书,拟振川抵偿,阿显杖流三千里。蔡高、徐阿丙不行劝救,阿尾、阿雄初供不实,各予八十重杖,解府审明,转解臬司。

臬司以初报供指为凭,今审系振川、阿显致毙,与原详不合,檄驳复审。余复虚心静鞫,详慎研讯,再无可疑,仍照原拟解上,大拂臬司意,时必欲坐蔡高凶手, 取约兵不严职名附参。余不依,檄驳翻案。不胜愤怒,欲加以易结不结罪名,劾余落职。余曰:“杀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岂我为之哉不如削职,入深 山读书,仍不失故吾也。”

臬司复调余至省,令复讯,且面谕曰:“汝恃才执性,目无上司,我原檄如何驳诘?汝竟置若罔闻!此案若非营兵凶手,何能为此酷刑?汝从前验报如彼,今日审详如此,何以达部结案?兹付汝再审,汝其慎之。”

余曰:“某无才末职,安敢任性?已照宪檄严审,而犯证矢口不移,无如何也。海滨之人,为盗捕盗,无所不谙。捆打箍烧之事,原不必待营兵而后能。振川身任 县胥,岂不知杀人者死?阿显并未刑鞫,亦皆甘罪如饴,此则鬼物凭之。人命关天,不偿不已,岂人所能强乎?蔡高实系无辜,故令屈抵,不特抵者不愿,恐受抵者 亦不愿也。当时录供通报,则据所言如彼。今日审出实情,则定爱书如此。大部驳诘,亦无如何。去官事小,枉杀非辜事大,惟有静听参革而已。”

臬司怒不可回,跳叫詈骂,欲行揭参。左右曰:“免冠,叩响头谢罪。”余笑曰:“免冠亦不妨;但头何能响?此事我未之学也。”臬司亦笑且恨,因曰:“汝且虚心再审,不必执定意见。”余曰:“不敢也。”

余思限期已迫,若待再讯解府,府讯解司,则缓不及事,因将案卷、人犯带赴本府公署会审。驳诘刑讯,以府宪胡公为主,余从旁静而听之。命胥役亦于其旁,并记口供。则振川、阿显、蔡高、阿丙、阿雄、阿尾诸人,坚供如前,至死不变。

余更改问语,补新供,再将原谳叙入,携质臬司。阅毕大怒,骂曰:“汝止自改问语耳,供谳则仍旧。真目无上司,视我若狗吠者也”余曰:“不敢!问语出自问 宫,可以更改;口供出自犯人,死生关系,岂问官所能移易?口供即不可移,谳语自难更张。今日之案,实无疑义,请宪台明镜亲审。如有谬戾,罪不敢辞。”臬司 曰:“亲审若有别情,揭参必不可易。”余曰:“愿之。”遂趋出。同列皆为我危。余曰:“我自幼贫贱,以至今日,一官有无,何足轻重?杀人以媚人,此官尚可 为哉!”

越数日,臬司亲讯,疑振川等受人贿,嘱将遍刑之。振川日:“我在公门数十载,岂不知杀人者死?虽有千金之贿赂,而无性命以受 享,得此欲何为哉?吾以四金不能舍之故,误杀一人;今复诿罪于无辜之人,是我又杀一人也。此案不枉,即夹死亦无他供矣。”阿显曰:“我杀人不认,乃当刑 夹。既已供招朋白,不敢嫁祸他人,又何夹焉?”蔡高曰:“吾今日即死于夹,不敢代人偿命,使邱阿双含怨九泉也。”阿丙、阿雄、阿尾皆言前供是实,今日夹死 亦再不能转移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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