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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荆公之政术(二)(3)

后来有暗地窃取青苗法的实际而明着又避开它的名称的,就是朱熹的社仓。他的方法是取息十分之二,夏天放出贷,冬天收回来,这与青苗法有什么不同?朱 熹在崇安施行而奏效,而想把这施行到天下,也就像王安石在鄞县施行后而因行之有效而要施行到天下一样。朱熹平日本来是非常诋毁王安石的,说他是急于得到财 利,使天下搅扰不堪,闹得人都不想活了。等他倡导社仓,有反对他的,他奋然说:“王安石就只有施行青苗法一事是对的!”(都见于《朱子语类》)王安石果然 是急于求取财利吗?王安石所做正确的事,果然只有青苗法这一件事吗?也不过是他的说法罢了。

第三均输法

均输法,是用来流通天下货物的方法,其中规定了物资买进和卖出的方法,使运输者方便,而有的和没有的人之间可以贸易,也是一种惠民的政策。熙宁二年 (公元1069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书说:(按:此文是王安石自撰,《宋史·食货志》所录删去了其中许多主要语句,今根据《本集》全抄录在此)

我观察先王的法令,在京畿之内,赋税按照精粗,以一百里为差距,而京畿之外的各个诸侯国,各自拿出自己的出产进贡,又制订了经用通财的办法,根据贸 易不断迁移。管理市场上的财物,让没有的人拥有,为害者要除去;在集市上售不出去,货物积压阻碍了百姓的使用,官吏把这些货物收集起来,等待其他时候来购 买的人,像这些都不是专利。聚集天下人,不能没有财物;管理天下的财物不能不讲道义。通过道义管理天下的财物,辗转运输时的辛劳或安逸,不能不保持平均, 用度的多少不能不全盘掌握,货物的有无不能不加制约,而轻重聚散的权利不能没有方法使用。如今天下的财物用度困窘急迫没有余额,主管的官员受到蹩脚法律的 限制,内外不能互相了解,充盈空虚不能互相补充。各路供应的东西每年都有限定的数额,丰收的年代和方便的地区可以多进贡,又不敢不留剩余;年成不好物价变 贵,难以供应完备,却又不敢不供给充足。远方运输是两倍五倍的成本,在京城只能按半价出售。三司转运使按照文书催促到期聚会而已,在中间对于货物增损不置 可否。等遇到军国祭祀大事花费巨大,就派人铲除粉刷,几乎不再有多余的储备,各部门财政用度往往自我掩饰,不敢说实话以防备有急事。又担心年度预算不足, 就多方拆挪变卖,从百姓手中收取,缴纳的租税甚至超过成本一倍。而朝廷所用的,往往要求进贡不出产的东西,而且不按季节索要,富有的大商人趁着公私的急 难,掌握了轻重聚散的大权。我们认为发运使总管六路的赋税收入,但他的职责只是管理茶、盐、矾的税收,军事储备和国家用度都依赖他,应该借给他钱财货物, 补充他的用度不足,使他普遍了解六路财税的有无,再调配使用。凡是购买进贡的物品都要买贱的不买贵的,用近处的不用远处的,命令在京城仓库中收藏和每年定 量支出的应当供办的数额,能够在方便的时候变卖,以等待上面的命令。逐渐收回轻重聚散物资的职权,归入官家,而是制约有无以便辗转运输,省去劳务费用,去 除沉重的赋税,使农民宽松,差不多国家用度充足,百姓的财力不会匮乏。所有本司都应该设立下属。允许他们举荐,等有了应该执行的事情,令他们根据条例上 奏,皇上再下令命制置司参照执行。

《宋史·食货志》记载均输法施行的始末大略如下:

诏令发运司拟定实施方案上报,而命令发运使薛向负责均输平准事务,拟给内藏库钱五百万贯、上缴的米为三百万石。当时议论者顾虑实行均输法会造成麻 烦,多认为不妥。薛向既然主管此事,便请求设机构委任官员,神宗让他自己委任官员,薛向于是举荐刘恍、卫琪、孙珪、张穆之、陈倩为下属官员,又请求有关部 门提供六路每年应当上缴的数目、京城每年耗用物品及现存物品估计能满足供应的时间,总共应当置办的有多少等,都预先下达给有关部门。神宗同意他的请求。之 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里行钱 、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多次上书说这法不应施行,并弹劾薛向。神宗一律不听,还下诏奖励薛向,可均输法最终也没有施行成功。

均输法,开始于汉代的桑弘羊,到唐代刘晏而更加完善,王安石实际上是学习了他们的制度,并不是自己的创造。古代货币的使用不完备,百姓用实物来交 换,国家征租税,也是用实物,因为道路的远近,输送的辛劳和闲逸不均衡;因为年景的不同,供求的关系也不相同,下面的百姓大受其害,而朝廷也得不到利益, 确实有条例司所上奏的情况。因而桑弘羊和刘晏施行均输法,不加赋税而国家的开支充足了,史家赞扬他们,并不是没有理由。现代交通的便利大开,货币使用也很 广泛,我们读历史,只看到他们不怕烦琐,苦苦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不知当时治理国家的人的苦心孤诣,是我们远远地赶不上啊(看现在的漕运,就可以知道均输的 妙用。如果能把商运供应京城的米都折合成南方的粮食,那么国库与人民所收到的利益,每年不也以千万来计算吗?均输的意思也是这样。漕米也是用实物来充租 税,是古代拙劣的方法到今天还蜕化完毕)。而当时轰然群起攻击新法是为什么呢?史书上说它最终不能成功,它不成的原因并没有说,难道是因为攻击它的人多才 终止的吗?

第四市易法

市易法,本是汉代的平准法,是用来平抑物价而使货物流通的,实际上是一种专卖法。这里记录它兴起的原因和内容如下:

(《宋史·食货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保平军节度使推官王韶首先提倡沿边界地区实行市易法的方案,请求借官钱做成本。诏令秦凤路经略司 用四川交子买货物拨给他,于是任命王韶为本路帅司担当公事兼管市易事。当时想把公署迁移到古渭城,李若愚等认为聚集很多货物会诱发戎人夺抢之心,又妨碍秦 州、小马、大马的民间贸易,不同意。文彦博、曾公亮、冯京、韩绛、陈升之都心存疑虑。王安石于是说:“现在蕃族人富裕的,往往储蓄现钱二三百贯,他们尚且 不怕抢劫,难道朝廷威望,反而衰弱到怕人抢夺的地步?现在想联合生羌(羌,古代居住在中国西部的部族),则形势应当扩张,接应应当靠近羌族。古渭边寨,便 于接应联络,商人聚集,居民越来越多,以此立为军,增驻兵马,选择将领把守,则形势就扩张了。而且蕃族能与官方贸易,边境百姓不再有欠账,足以使蕃族有归 向之心,以贸易取利来补助军费,再开辟荒地,将来可以聚集军队。”

由此看来,市易法的施行,本出于王安石的殖民政策。在边境没有开发的地方,而想用人力使它发展,使它繁盛,必然要从商务下手,然而本地上不开放,商人们就不来,如果不以国力施行,就达不到目的。这就是王安石力排众议所施行的。后来这种办法有了成效,就推广到内地。

(《宋史·食货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便诏令拨给内库钱帛,在京城设市易务。在此之前,有个叫魏继宗的,自称平民百姓,上书说:“京城 百货没有固定的价格,现在的富人大姓,趁百姓有急需,取好几倍的利息,财利既聚集于少数人手中,国家经费也来源不足。请求借给榷货务钱,设常平市易司,选 择精通财务的官员负责,找来好的商人经营贸易。让他们确切地掌握市场货物的价格,贱则提价购买,贵则减价出卖,从中取利,以供给公家需要。”于是中书上奏 在京城设立市易务官。凡是货物可以交易以及积压于民而不能售出的,以平价收购,愿意换官方货物的准许。如果向官方购买,则根据他抵押财产数量贷给他钱,限 期让他偿还,半年交利息十分之一,到一周年加倍。凡各部门购买物品,全都靠市易务供给 之后各州都设立了市易务。

我私下怀疑当时的均输法,怎么能施行的时候缓慢而废除时那么快,宋神宗和王安石,绝不是能被人所左右的人。原因是市易法的施行而使均输法被废。市易 法和均输法,它们建立的用意差不多,只是均输法所涉及的,仅是定额的租税,而市易法所涉及的,是一般的商务,因而它们的范围有广阔和狭窄的分别。既然已经 有了市易法,则均输法就可以并到市易法之中了。考查王安石之所以要施行市易法的原因,他的用意大概有两点:一是针对经济学上所谓的分配这一方面,用来抑制 豪富,保护贫民。 小农小工这些人,能够制造财物的,到市场上出售,往往被富豪们联手抑制和勒索,不给他们应有的价格,使贫民中的生产者受害;豪强商人用贱价买到,等他们转 卖,又联手提高价钱,于是贫民的消费者又受害。王安石考虑救济他们的方法,所以在这法令中,遇到客人的货物,不能出卖而愿意卖给官家的,允许到相关部门出 卖,行人、中间人和客人们用平价来买;出卖时也随时间而估价,不能过分要价,这都是求得分配的均等。一来是更注意经济学上所谓生产的一方面,使金融机关能 得以流通,本钱的使用越来越广。 小农小工从事生产的人,他们的资本大都很有限,必须等所生产的货物卖完了,才能收回本钱再来从事生产,这中间往往中断而跟不上,生产力也就因此而萎缩。王 安石思考改变这种情况的办法,因此在这法令中,凡平民能有五人以上作保证的,或者以金银抵押的,官府可以贷给钱(当时以铜钱和绢布为货币,而金银不是货 币,因此可以充做抵押品),而根据所借期限的长短,而取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的利息,这些用来增加生产的资本。

市易法的本意是这样,王安石对民事的尽心,也可以说是到了极点。然而这法可行吗?回答是:依我来看,王安石诸多新法中最不可行的,没有超过这个的 了。让我说出它的原因:从后面的那种说法,则市易这个业务实际上是一个银行(青苗和市易二法都和今天银行经营的业务相近,青苗法是农业银行的性质,市易法 是商业银行的性质)。凭王安石八百年前,就能知道银行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机关,他的见识可以说是千古卓绝,即使这样,银行这一存在,它的性质适宜民办而不 适宜官办。即使现在的各国中央银行,还都是集股资而建成,不过是政府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罢了,而其他的大小银行,无一个不是让百姓来办的,这更不用说了。现 在一一都让政府亲自来办,还任命官吏来管理,不说它是怎么的琐碎,并不是治理的机关,这些人又肯定不擅长做些事,这是欧洲各国都尝试过而受不了它的弊端 的。由前面的说法,这是一种专卖制度。他立法的本意,不过是货卖不出去的,官府来收购。而最终的结果,是把天下所有的货物,都由官府来买卖。即使不是这 样,也要由官府来估量它的价值,不这样他所说的平抑物价的目的就会达不到。收集天下的货物而让官吏来管理,这是近代社会主义派所主张的条理之一,只是它有 与之相辅相成的内容。如果按这种说法,那么国家就成了唯一的资本家,成了唯一的企业家,更没有第二个和他竞争的,这可以施行,而它的结果怎么样,还是不敢 断定的。如果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想要施行这种制度,怎么不可以?现在的经济社会,只要听从它供求之间的相互调济,而自然会达到平等,所谓的自由竞争,这 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现在想要把营运的职责,都让国家来承担,别说它达不到,如果能办到,而它的危险,也将越来越厉害。大概它最初的本意是抑制兼并,而它的 结果,势必会使国家自己成为兼并者。兼并者对百姓是非常有害的,而一个兼并者出现,而不能禁止其他的兼并者不起来与他竞争,竞争的结果就是逐渐达到平等。 如果国家成为唯一的兼并者,而没有人与它抗争,则百姓的穷困,怎么能够得到解救呢?这都是市易法不可施行的理由。况且还有一种说法:王安石想要用这一个市 易法来达到前面所说的两个目的,而不知道这两个目的是不能用一个手段来达到的。银行的性质,最不适于兼营其他的商务,而普通的商业,又最忌讳用抵押典当而 贷出它的资本。现在的市易法兼有这两种矛盾的营业性质,结果会两败俱伤。因而当时的新法中,只有这种是伤害百姓,国库从中得到的好处也最少,王安石的用意 虽好,只是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是改变当时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度而成为募役制,让百姓出代替劳役的税款来充当募兵的资本,这近似于一种人身税,而它的办法和当今文明国家的所 得税很类似。 这是王安石救时惠民的第一好政策。我们生在当今这个时代,自本朝康熙、雍正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之后,政府从来不再有役使百姓的事,说到役法,人们往往不知道 是什么东西。而怎么能想到数千年来,国民宛转死于这役法上面的不知有多少人,自从大政治家王安石出现,才打开了它求生的路,今天我们仍然得到它的好处。

考证差役法,它的源头很远,经书上说有“力役之征”,说的就是先王的政策,也只说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如果这种说法可信,那么从民间征力役,即使 是三代之前,也不曾避免。大概古代租税制度不完备,国家财政很可怜,有一些事情的时候,不得不使用民力。就人民对国家的义务来说,这也不能说严重;然而君 主经常滥用它而没有节制,因此孟子说它影响了百姓按时耕种以至于冻饿离散,这种水深火热的情形,是可以想见的。自秦汉以来,延续下来而没有改变,到宋时它 的弊端更加严重。现在抄录当时士大夫们所记的事实和建议,可以看到王安石的改革,是顺应了时势的要求,不能不这样了;而这项法令的完善和周密,也可以印证 前面这些人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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